网上营业厅
服务热线: 962001
网上营业厅
查询水费
公告信息
返回首页
首页
网上营业厅
居民业务
过户申请
在线过户申请
以下信息中*号为必填写项,请如实填写,为保障快速办理,请确保上传材料清晰可见。
(
*
)
用户号
用户号可在
户号查询
查看
原用户名
自动获取原用户名
原地址
自动获取原户号用水地址
(
*
)
原用户手机号
(
*
)
新用户名
(
*
)
用水性质
私宅用水
商户用水
(
*
)
办理人身份证号
(
*
)
新用户手机号
获取验证码
(
*
)
验证码
(
*
)
是否代办
是
否
(
*
)
代办人
姓名
(
*
)
代办人
手机号
(
*
)
代办人
身份证号码
(
*
)
办理人
身份证正面
上传图片
(
*
)
办理人
身份证反面
上传图片
用户材料
上传图片
房屋产权证或土地所有证等清晰图片
提交
返回
供水协议
温馨提示
1、过户前必须结清水费(含当月)。
2、个人用户须提供身份证和产权证明。
本人(及委托代理人)承诺申请所提供的所有信息、证件、文件等均真实有效,无故意隐瞒、伪造之行为,并对提供不实信息造成的不良后果负全部法律责任.
我已阅读以上须知并同意其内容。
《昆山市居民生活供用水合同》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供、用水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基本情况
第二条 用水性质
本合同的用水性质为居民生活用水。
第三条 计量器具
(一)量程为:0-99999
(二)计量水表类型:普通机械表\ IC卡水表\普通机械+远传表\其他
(三)计量水表作为双方确定用水量的依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并经国家法定计量机构鉴定合格取得编号。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及其维护与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以水表为分界点。
(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水源侧的管道和设施(含水表)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更新改造,另一侧的管道及设施由乙方负责维护和管理。
(三)乙方应按甲方的提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用水设施的保护,避免造成损失。若归因于乙方的原因损坏造成的水表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上门维修。
(五)甲方负责市政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甲方对乙方物业建筑区划内已委托并移交给甲方运行管理的小区供水设施承担运行维护责任。
第五条 供水方式和供水标准
(一)甲方应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乙方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可抗力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停水除外)。
(二)甲方提供的城市供水管网水质和水压等相关要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六条 水费结算
(一)双方协商后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确定当期用水量:
□根据用水地点第一阶梯月均用水量确定当期用水量。
□由甲方抄表确定。乙方应配合甲方。
□IC卡水表。水费缴纳采用预付费方式,按照阶梯水价收取水费。
(二)由于水表毁损等原因,甲方无法核抄年度用水量信息的,按乙方之前三个结算周期平均用水量或上年同期用水量计算。
(三)甲方应在确定用水量后10日内,通过约定的方式向乙方提供水费账单查询。
(四)乙方应在甲方发布水费账单后30日内缴纳当期水费。
(五)阶梯水价结算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 (六)甲方代收的行政性收费,乙方应随同基本水费一并向甲方缴纳。
第七条 供水价格
(一)供水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及价格标准收取。
(二)调整水价时,甲方应在调价文件发布后一周内进行公告。
第八条 缴费方式
银行代扣\微信\支付宝\现金\其他
第九条 停水
甲方需要停水时,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提前告知乙方。因不可抗力或设施抢修等原因,临时停水或降压供水的,甲方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告知乙方。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甲方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条 投诉与报修
甲方应设立专门服务电话57552434,每天 24 小时受理乙方的投诉和报修。乙方也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起止时间为: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如双方未签订新的协议,本合同自动延续。
第十三条 查询与送达
甲方提供乙方查询、告知、提示、通知、公告、送达等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一)双方如需变更本合同(第二款的情况除外),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二)因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及行政机关发布文件,需要对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变更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甲方应对变更事项进行通知。
(三)乙方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应由房产所有人或委托人持房屋产权证(乙方为其他主体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到甲方处办理,若由于房屋产权争议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由合同变更申请人承担。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甲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乙方对水费有异议时,甲方应复核,因甲方的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退还,并按每日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3倍向乙方支付自异议提起之日至争议解决之日期间多收水费的违约金。
(四)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乙方擅自改变用水地点,或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甲方有权不予供水。
(六)乙方擅自改装、拆卸、更换水表及附属设施或不经水表用水的,乙方需承担更换、维修等相关费用。甲方可提请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对乙方进行处罚。
(七)乙方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应按实际用水性质中最高类别水价或第三阶梯水价标准补缴水费差价。
(八)乙方未按期交纳水费的,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应补足应缴水费,每逾期一日还应支付欠缴水费金额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3倍的违约金。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未按催告规定的期限交纳水费的,甲方有权按法定程序中止供水。乙方结清水费后,甲方应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
(九)乙方查询、通知或送达相关的信息发生变更时,未及时告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对水表计量的准确性产生争议时,应由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如经鉴定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反之由乙方承担。鉴定期间,乙方应按时交纳水费,待鉴定结果出具后,再行退补水费。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昆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规定执行。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告知、说明、提示等,以及与乙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及其他确认文件,均构成本合同的附件。
我已阅读以上须知并同意其内容。
勾选本项即视为我签署《昆山市居民生活供用水合同》
确定
返回